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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来源:重庆石桥铺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2/10 13:4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当如何正确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呢?石桥铺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解答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企业取得的除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税〔2011〕70号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方法,想了解更多财务资讯请访问石桥铺会计培训班http://4339.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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